在8月20日教育部舉行的新聞發(fā)布會上,教育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了《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》。
“因為‘校鬧’的存在,學校承擔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壓力,導致一些學校不敢正常開展體育教學、課外活動,不敢正常批評教育學生,干擾了素質教育的實施,影響了良好教育生態(tài)的形成,必須下大力氣予以解決。”教育部政策法規(guī)司司長鄧傳淮說。
據(jù)鄧傳淮介紹,《意見》借鑒治理“醫(yī)鬧”做法,結合教育領域特點,遵循客觀中立、依法治理、多元參與、部門協(xié)作的原則,圍繞依法治理“校鬧”,構建了從加強預防、減少事故,完善程序、妥善處理糾紛,到嚴格執(zhí)法、依法懲治“校鬧”行為,再到多部門合作、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。《意見》共15條,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。
一是突出“預防為先”。實踐中,“校鬧”主要由學校人身傷害事故引起。《意見》首先強調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,要求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,落實安全標準,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范機制,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。
二是實現(xiàn)“不鬧也賠”。實踐中,由于缺乏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和充分有效的損害賠償機制,造成少數(shù)家長以“鬧”作為與學校博弈、爭取最大限度賠償?shù)氖侄巍!兑庖姟窂娬{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,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,積極通過協(xié)商、調解、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。學校確有責任的,要依法、及時進行傷害賠償,實現(xiàn)“不鬧也賠”。
三是強調“鬧也不賠”。針對實踐中“以鬧取利”和一些地方無原則“花錢買平安”的狀況,《意見》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“花錢買平安”行為。責任明確前,學校不得賠錢息事。為避免政府領導出于息事寧人的考慮,片面加重學校責任,明確規(guī)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。對于因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引發(fā)的訴訟,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、主動釋法,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。
四是做到“堅決打擊”。《意見》明確了“毆打他人、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”等8類“校鬧”行為,一旦發(fā)生“校鬧”行為,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,依法制止;對于實施“校鬧”行為,擾亂社會秩序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,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(guī)定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要按照刑法相關規(guī)定予以懲處。
五是堅持“聯(lián)合治理”。《意見》強調,要發(fā)揮公安機關重要作用,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;要做好信息發(fā)布和輿情應對,防止輿論炒作、混淆視聽;要加強法治教育,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;要建立工作協(xié)調機制,設區(qū)的市以上教育部門要積極協(xié)調建立學校安全聯(lián)席會議制度。
此外,《意見》特別強調,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、依法辦學理念,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,不得為防止發(fā)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學生正常參加課間活動、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。